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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,事業單位與承攬人、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,為防止職業災害,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:
1、設置協議組織,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,擔任指揮、監督及協調之工作。
2、工作之連繫與調整。
3、工作場所之巡視。
4、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。
5、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。
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,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。
A組殷明傑 許恭賓 黃彥儒 黃義福 吳瑞琮 /E組潘文章
108/8/8 下午1點20分